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6908号原告:(株)京恩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永登浦区京畿道1洞1508街775号。
法定代表人:李锺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和风动漫模型玩具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鸿基中路6号义乌小商品批发城B2018号铺。
经营者:宋海聪。
原告(株)京恩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和风动漫模型玩具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株)京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株)京恩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京恩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株)京恩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6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