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知民初3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西县杨家饰品商店(该店POS机出票显示的商品店名称,现名称为:临西县极速飞扬饰品店),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阳光北大街西侧。
经营者:杨新广。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临西县杨家饰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起诉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