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22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应凤,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竞发购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碚峡路(第二人防地下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91536。
法定代表人:谭朝春,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应凤,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竞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