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502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帕特纳(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天街生活广场8幢1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L。
法定代表人:范伶超,经理。
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帕特纳(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帕特纳(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帕特纳(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