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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刘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刘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刘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2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津,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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