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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榔梨婷凡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47号
案件名称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榔梨婷凡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长沙县榔梨婷凡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47号原告: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婷凡饰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

经营者:戴遥,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远建,湖南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榔梨婷凡饰品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2175.5元,由原告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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