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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86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广东山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居委大坪北侧5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楷涛,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蔡向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壁坚,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山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路与普宁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时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思,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广东山河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8)粤73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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