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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永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永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蔡永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5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永玲,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永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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