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36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百味佳快餐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东兴北街23号。
经营者:纪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百味佳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