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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鲍继辉、孝感孝威则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9民初79号
案件名称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鲍继辉、孝感孝威则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鲍继辉;孝感孝威则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79号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付太朋,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天,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熠,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鲍继辉,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孝感孝威则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群爱村鲁家砦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臣,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继辉、孝感孝威则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2020年8月25日,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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