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617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瀚波,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娴,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云兵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新星路76号,注册号500109600053643。
经营者:胡云兵,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云兵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