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692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百货大楼集团妇女儿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孙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百货大楼集团妇女儿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