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37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号出生,韩国,护照号码M62993327。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高新区张金玉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经营者:张金玉。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与被告菏泽高新区张金玉电子商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