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刑更356号罪犯陈彐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
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3日作出(2018)湘0903初153号刑事判决,以陈彐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陈彐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湘09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从事鞋帮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
2019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表扬3个余263分。
2020年3月26日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年度鉴定表、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彐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