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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仓汇服装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206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仓汇服装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仓汇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2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仓汇服务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胡伟强,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莉,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诗瑶,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报宁,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仓汇服务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9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仓汇服务店确认上述情况并表示同意,亦于2020年7月15日以与对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99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仓汇服务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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