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9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91号
案件名称9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林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9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波,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