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450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通博手机店。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路A幢8-1号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WB2M9G。
经营者:李世芳。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通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