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44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幢。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朱庄万盛加油站。
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西窑村临冠路口。
经营者:盛长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朱庄万盛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