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刑更112号罪犯赵华兵,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
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豫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华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
刑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于2018年10月22日送入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华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2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华兵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华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结合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华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