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知民初252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毛,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 审 判 员 刘殳扬 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苏晓玲 书记员马丽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