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80号原告:方贵雄,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唯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大发路**龙璧工业区**201。
法定代表人:黄虹燕。
原告方贵雄与被告深圳唯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47××××9,专利名称:自拍杆(2))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贵雄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贵雄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