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9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鑫兴隆批发部。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东大市场院内。
注册号:130322600190136。
经营者:孙爱东。
被告:昌黎县新耕百货批发部。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东大市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BJD399X。
经营者:孙爱东。
被告:昌黎县新耕兴隆百货批发部。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东大市场院内。
注册号:130322600125378。
经营者:孙爱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鑫兴隆批发部、昌黎县新耕百货批发部、昌黎县新耕兴隆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