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92刑初20号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芝芝,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7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由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
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决定并由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芝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蒯建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芝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4日至5月12日,被告人王芝芝在其租赁的诺睿金盛田广场1楼18号特卖点销售假冒“Champion”和“Supreme”两种品牌服装,销售金额2万余元。
2020年5月13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查扣到尚未销售的“Champion”品牌服装506件、“Supreme”品牌服装377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7万余元。
经权利人鉴别,上述品牌服装均系假冒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比对,涉案假冒品牌衣服所使用标识与第14108746号、第206355号、第5801739号、第18624852号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来源登记表、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使领馆文书、公证书、财物清单、库存清单、销售记录清单、记账本、刑事摄影照片、鉴定书、授权委托书、抽样记录、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证人方某、石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芝芝的供述;
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王芝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并认为被告人王芝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芝芝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芝芝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芝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对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芝芝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芝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