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1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特别授权),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特别授权),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志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开发区河西建材市场1栋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NJU721E。
经营者:洪志添。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志兴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同时,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文利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