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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宝岛眼镜龙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32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宝岛眼镜龙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宝岛眼镜龙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2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宝岛眼镜龙茗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号XXX室X。

经营者:胡宇峰,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X村XXX号XXX室。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宝岛眼镜龙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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