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6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万震,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万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2020年8月13日本院收到原告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万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