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10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锦诺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元兴新里1号楼底层网点8号。
经营者:王建涛。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锦诺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