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03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高洋,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华伟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春市二道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俊秀,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涛,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北元丰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和静,辽宁领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20〕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高洋、孙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代理检察员王丽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崔高洋及其辩护人刘俊秀、冯绪,被告人孙涛及其辩护人宋和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孙涛在被告人崔高洋的授意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自己生产的电缆喷上“津成”商标冒充“津成”牌电缆,并使用被告人崔高洋发给自己的电缆质检报告,按照被告人崔高洋的指示通过物流将电缆通过大连市西岗区运到大连市高新区万达广场进行销售并获利。
二人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11月15日,贺某向被告人崔高洋求购WDZB-YZV4×150+1×70型号的“津成”品牌低烟无卤电缆。
被告人崔高洋明知被告人孙涛无生产“津成”电缆资质也无使用“津成”牌商标的情况下,仍联系被告人孙涛向其求购240米WDZB-YZV4×150+1×70型号的“津成”品牌低烟无卤电缆,并指示其喷上“津成”商标的字样。
被告人孙涛生产上述型号的电缆并喷码后,以总价人民币74709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崔高洋。
被告人崔高洋又以总价人民币86738元的价格将上述电缆销售给贺某和田某。
2.2019年11月3日,田某向被告人崔高洋求购“津成”牌电缆。
被告人崔高洋再次按照上述方式向被告人孙涛求购323米WDZB-YJV4×25+1型号的“津成”牌低烟无卤电缆、62米WDZB-YJV4×35+1型号的“津成”牌低烟无卤电缆、89米WDZB-YJV4×185+1型号的“津成”牌低烟无卤电缆。
被告人孙涛生产上述型号的电缆并喷码后,以总价人民币5764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崔高洋。
被告人崔高洋又以总价人民币70388.5元的价格将上述电缆销售给田某,田小宇在其位于西岗区鞍山路29号-13的办公室内支付货款。
后被告人崔高洋得知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缆被公安机关扣押,遂于2019年11月6日、7日将货款70388.5元退还给田某。
2019年11月6日,大连津成电缆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在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桥上发现一辆正拉着疑似假冒津成电缆的货车,后跟随其至大连市高新区工地,并报案形成此案。
该电缆即为本案田某购买的电缆。
综上,被告人孙涛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2349元;
被告人崔高洋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712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高洋赔偿大连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高洋、孙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崔高洋案发后将部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并赔偿了大连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取得了其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高洋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涛有期徒刑8至14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崔高洋有期徒刑8至14个月,并处罚金,可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崔高洋及其辩护人刘俊秀、冯绪,被告人孙涛及其辩护人宋和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崔高洋、孙涛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另查,“津成”商标是太原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我国电线、电缆类商品依法注册的商标。
太原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许可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授权其对印有“津成”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
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本案扣押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崔高洋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777.5元,被告人孙涛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2349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高洋、孙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高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交)。
被告人孙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高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777.5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孙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2349元,予以没收。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后附清单)。
(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