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767号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胡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华众小饰品店。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华众小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