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669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晓立日杂商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经营者:徐晓立。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晓立日杂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