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18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双沟镇闫磊婴幼儿用品门市,经营场所睢宁县双沟镇台湾街11号楼105-108室。
送达地址:徐州市睢宁区双沟镇台湾街105(门头名称:孩子王快乐宝贝孕婴购物中心)。
经营者:闫磊。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双沟镇闫磊婴幼儿用品门市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