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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民终3394号
案件名称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3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住所地:金乡县鸡黍镇大刘村南。

负责人:周凤洋,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潭,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俏玲,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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