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2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亮,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