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227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妈咪点点食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
经营者:刘艳,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妈咪点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妈咪点点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妈咪点点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