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282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唐涛,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