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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福清市蒙特卡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福清市蒙特卡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福清市蒙特卡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148号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福清市蒙特卡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上一村龙一路89-2号。

法定代表人:何晖。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蒙特卡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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