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12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美特曼斯服装商店,经营地址在江都区仙女镇工农路10号。
经营者:杜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美特曼斯服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