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50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亦相,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亦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