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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樊军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655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樊军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樊军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55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军华,1979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军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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