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6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顺河镇惠佰家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河村桥北组22号。
经营者:马爱明,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顺河镇惠佰家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