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民初9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美玲,女,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深渡镇昌中村昌华外河组。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方美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