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3379号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副楼818。
法定代表人:钟谷妹,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隆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7-2-201房间(锦程(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20192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
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