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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平山县过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355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平山县过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平山县过急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55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过急百货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口镇上瓦岔村东。

经营者:李东祥。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平山县过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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