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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嵇琴锁具维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84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嵇琴锁具维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嵇琴锁具维修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84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嵇琴锁具维修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汪勇进。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XXX镇嵇琴锁具维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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