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84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嵇琴锁具维修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汪勇进。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XXX镇嵇琴锁具维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