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23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隆文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58TK0J。
经营者:倪锐彬,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5************519。
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隆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但其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