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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1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河南华健商务大厦A座909号。

经营者:张伟被告: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马头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丕见。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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