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1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河南华健商务大厦A座909号。
经营者:张伟被告: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马头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丕见。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