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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与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59号之一
案件名称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与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9号之一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丽浦路34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凯,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自编880号(嘉禾望岗地铁东侧)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南路28号402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郑艳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19日,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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