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930号申请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4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U。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邹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W。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网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申请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中“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申请事项不明确,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