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庄XX号,经营者李岩,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