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39号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划龙桥路**第**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宪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银湖科技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肖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满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华城****div>法定代表人:姜洪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满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